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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生表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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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友會組織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東海大學教育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98 年11 月1 日教育研究所所友會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條、 本會名稱為東海大學教育研究所所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、 本會依法設立、非營立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本會宗旨為凝聚所友情誼,並參與校務發展,交換學術心得,砥礪學行,服
務社會。
第三條、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臺中港路181 號東海大學教育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
所)。
第四條、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定期召開會員大會。
二、 關於所友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。
三、 關於所友聯誼通訊事項。
四、 其他與本會宗旨及所務發展有關事項。
第五條、 會員資格如下:
一、 於本所碩士班肄業、畢業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二、 現於本所就讀同學,均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三、 曾任職或現任職於本所之教職員,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第六條、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一、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二、 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三、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第七條、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 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第八條、 凡會員之言行有損本會名譽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。其危害團體
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、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會長代行職權。
第十條、 本會設會長、副會長及執行秘書各一人,會長由基本會員選舉產生,副會
長及執行秘書由會長自會員中遴聘之;會長、副會長及執行秘書之任期均
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第十一條、 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會務。會長因故未能視事
時,由副會長代理職務。
第十二條、 本會設監事一人,由基本會員自畢業所友中選舉產生。監事任期二年,
連選得連任。監事在於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、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、擔
任各項選舉之司選工作及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十三條、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第十四條、 本會會員大會,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十五條、 本會會議之決議,均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十六條、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自由捐助。
二、 各項活動之剩餘款。
第十七條、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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